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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支付寶被盜刷122次,保險賠付20萬?劇情大逆轉,她被判5年(附裁判文書)
來源:一天易法網(wǎng) 作者:廣州刑事律師 時間:2018-09-25
虛構支付寶被盜刷122次向支付寶索賠,并騙得保險金約19.5萬元。34歲的李某最終因詐騙罪獲刑5年,處罰金5萬元,同時被責令向被害單位退賠損失。 這起自導自演的盜刷詐騙案在6月27日進行終審判決。19日,相關裁定情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3月3日,李某虛構支付寶賬戶被盜刷的事實,向支付寶提出索賠,并根據(jù)該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開紅騙得國泰財險根據(jù)支付寶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而賠付的人民幣195171元。 二審最終維持了這一判決。 在一審和二審中,該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李某支付寶賬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122筆支出計人民幣195171元是否為他人盜刷;二是如果“盜刷”系李某所為,該案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誰盜刷了122次支付寶? 1984年出生、小學文化的李某是個自由職業(yè)者。在證人萬某眼中,李某一直來自己的麻將室搓麻將,因牌技不行,每次輸幾千至幾萬元。李開紅介紹自己是操盤手,做股票,清華大學畢業(yè),家里很有錢。由于相信其能炒股,萬某便將60萬元交給李某炒股。 2017年3月3日,李某稱支付寶賬戶被盜刷,向支付寶提出索賠,并根據(jù)該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顯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支付寶被盜刷17萬余元,后公安機關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偵查。 李某自己并沒有購買賬戶資金損失保險,由于國泰財險承保了支付寶的個人支付寶賬戶資金損失保險,涉案的195171元由該公司向被保險人李開紅進行了賠付。 庭審材料顯示,螞蟻金融服務集團的兩名員工在事后審查中發(fā)現(xiàn)可疑并報警,李開紅謊稱的另外51筆涉及67708元未賠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對李開紅抓捕,對其居住的房間進行搜查,在被子下查獲筆記本電腦1臺,在床單下查獲蘋果手機2部,另查獲銀行卡10張。2017年12月22日,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李某支付寶賬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122筆支出計人民幣195171元是否為他人盜刷是兩次庭審的焦點之一。一審中,李某否認其構成詐騙罪,辯解其曾將自己的手機、電腦交給一個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習某(諧音)的男子,讓該男子幫其炒股,不排除系該男子盜刷。在二審上訴中,李某又提出了沒有作案時間等4點理由,認為自己不構成詐騙罪。 李某辯護人在二審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則是,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鑒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請求對李某從輕處罰。 關于李某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認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稱使用微信昵稱為“炎炎”的男子系楊姓北京人,后又稱看到該男子的姓名為“習某”,公安機關對此進行核實,未核查到與李某所稱信息相符的男子。 2.騰訊公司出具的微信賬號信息,證明昵稱為“炎炎”的微信賬號注冊人為李某,該賬號綁定了李某名下的7個銀行賬戶。同時15×××11的手機號碼綁定了昵稱為“炎炎”等的3個微信賬號。該證據(jù)未證明昵稱為“炎炎”微信賬號系由15×××11的手機號碼注冊。 3.根據(jù)李某與錢某的聊天記錄,李某手機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證據(jù)載明的情況,可以證明李某稱其支付寶賬戶被盜刷期間,手機等由李某本人在紅豆國際廣場使用,李某稱在傳奇足浴店內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支持。 4.李某稱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被盜刷期間,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實際轉入了90011.cc網(wǎng)站注冊賬戶用戶名為“li666666li”的賬戶內,該賬戶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機號碼、QQ郵箱及李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等注冊,該賬戶在李某所稱被盜刷期間,多次將資金從賭博網(wǎng)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上,據(jù)此可以確認該賬戶系李某注冊并使用。至于手機號碼是否李某本人實名購買并不影響其在賭博網(wǎng)站注冊賬戶。 5.上訴人李某在詐騙得款19萬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樣方法實施詐騙時被支付寶公司識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故不能認定其為初犯、偶犯。原審法院根據(jù)李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對其所處刑罰適當。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詐騙還是保險詐騙? 此案中涉及的款項是由保險公司理賠的。如果“盜刷”系李某所為,該案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并未主動購買支付寶賬戶安全險,其獲得的理賠款是基于支付寶向國泰產險投保的個人支付寶賬戶資金損失保險,雖然被告人李某屬于被保險人,但由于該保險合作協(xié)議并不對外公開,被告人對保險協(xié)議及內容并不知情,其主觀上是向支付寶索賠,客觀上也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195171元也是從支付寶轉賬至李某招商銀行卡,故宜認定詐騙罪,不宜認定保險詐騙罪。 6月29日的二審裁定中,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李某某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蘇02刑終152號 原公訴機關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東省萊西市,漢族,小學文化,自由職業(yè),租住無錫市梁溪區(qū),戶籍在萊西市。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武斌,江蘇周秋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蘇0213刑初874號刑事判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及指定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虛構支付寶賬戶被盜刷的事實,向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索賠,并根據(jù)該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騙得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而賠付的人民幣195171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作案用手機、電腦。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證人黃某、陳某、闞某、萬某、錢某、李某、顧某的證言筆錄,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理賠憑證、保險憑證、支付寶軟件內1萬元額度保單、支付寶保險條款截圖、李某某交易流水清單,公安機關調取、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房屋租賃協(xié)議,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朋友圈截圖,手機相冊內容截圖,李某某名下的平安銀行卡、浦發(fā)銀行卡、尾號0211農業(yè)銀行卡、尾號5111農業(yè)銀行卡、交通銀行卡、建設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關于“習某”人口查詢的情況說明、人口信息,關于無線網(wǎng)絡的情況說明、手機聯(lián)網(wǎng)照片,關于獲取90011.cc、s366.net網(wǎng)站用戶名及密碼的情況說明、重置密碼操作截圖、網(wǎng)站內容截圖、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關于涉案支付寶賬號登錄記錄、賬戶明細、交易明細,李某某支付寶賬戶登陸IP地址與登陸9001.com等境外博彩網(wǎng)站的IP地址的情況說明,關于李某某的招聯(lián)證券賬戶的情況說明、軟件內容截圖,被告人李某某的報案筆錄,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單位退賠相應損失。 上訴人李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1.“習某”確有其人,并使用昵稱“炎炎”的微信號。2.證據(jù)證明昵稱為“炎炎”的微信賬號注冊在其已經注冊了微信賬號的手機上,與一個手機只能注冊一個微信賬號的情況不符。3.其幾乎每晚17點左右到第二天凌晨2點都在傳奇足浴店內,沒有作案時間。4.賭博網(wǎng)站的注冊信息需要居民身份證、手機號碼、銀行卡都是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注冊成功,但賭博賬號綁定的手機號碼15×××11由其本人使用,但該號碼并未登記在其名下,故不能認定其在賭博網(wǎng)站注冊賬號。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請求依法改判。 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鑒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請求對李某某從輕處罰。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經訊問上訴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相關證據(jù)已在原審判決書中列舉,且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本院確認上述證據(jù)均具有證明效力。 關于上訴人李某某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 1.李某某到案后,先供稱使用微信昵稱為“炎炎”的男子系楊姓北京人,后又稱看到該男子的姓名為“習某”,公安機關對此進行核實,未核查到與李某某所稱信息相符的男子。 2.騰訊公司出具的微信賬號信息,證明昵稱為“炎炎”的微信賬號注冊人為李某某,該賬號綁定了李某某名下的7個銀行賬戶。同時15×××11的手機號碼綁定了昵稱為“炎炎”等的3個微信賬號。該證據(jù)未證明昵稱為“炎炎”微信賬號系由15×××11的手機號碼注冊。 3.根據(jù)李某某與錢某的聊天記錄,李某某手機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證據(jù)載明的情況,可以證明李某某稱其支付寶賬戶被盜刷期間,手機等由李某某本人在紅豆國際廣場使用,李某某稱在傳奇足浴店內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支持。 4.李某某稱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被盜刷期間,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實際轉入了90011.cc網(wǎng)站注冊賬戶用戶名為“li666666li”的賬戶內,該賬戶系使用李某某使用的手機號碼、QQ郵箱及李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等注冊,該賬戶在李某某所稱被盜刷期間,多次將資金從賭博網(wǎng)站提取至李某某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上,據(jù)此可以確認該賬戶系李某某注冊并使用。至于手機號碼是否李某某本人實名購買并不影響其在賭博網(wǎng)站注冊賬戶。 5.上訴人李某某在詐騙得款19萬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樣方法實施詐騙時被支付寶公司識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故不能認定其為初犯、偶犯。原審法院根據(jù)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對其所處刑罰適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蔡連德 審判員 張健彤 審判員 周 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耿 園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李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213刑初874號 公訴機關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東省萊西市,漢族,小學文化,自由職業(yè),租住無錫市梁溪區(qū),戶籍在山東省萊西市。2017年3月23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原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俞佳華,江蘇榮匡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梁檢訴刑訴[2017]8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律師俞佳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虛構支付寶賬戶被盜刷的事實,向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索賠,并根據(jù)該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騙得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而賠付的人民幣195171元。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支付寶流水記錄、銀行交易記錄、理賠憑證、公安機關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害單位有關員工的陳述、有關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法庭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否認其構成詐騙罪,辯解其曾將自己的手機、電腦交給一個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習某(諧音)的男子,讓該男子幫其炒股,不排除系該男子盜刷。 辯護人俞佳華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充分證明涉案的195171元“盜刷”系被告人李某某所為,即便法庭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本案也應定性為保險詐騙罪,同時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較低,對法律后果認識有限,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虛構支付寶賬戶被盜刷的事實,向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索賠,并根據(jù)該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騙得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而賠付的人民幣195171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作案用手機、電腦。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公安機關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物品照片,證明:2017年3月23日,民警對李某某居住的紅豆國際廣場2826房間進行搜查,在被子下查獲筆記本電腦1臺,在床單下查獲蘋果手機2部,另查獲銀行卡10張。 2、被告人李某某的報案筆錄、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證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支付寶被盜刷17萬余元,后公安機關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偵查。 3、證人黃某、陳某的證言,證明二人均系螞蟻金融服務集團員工,其公司運營支付寶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其公司稱支付寶賬戶被盜刷后,其公司賠付195171元,在事后審查中發(fā)現(xiàn)可疑并報警的情況。 4、證人闞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理賠負責人。其公司承保了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個人支付寶賬戶資金損失保險,涉案的195171元系其公司根據(jù)該保險合作協(xié)議向被保險人李某某賠付。另外還有一種賬戶安全險系客戶支付2元自行購買保險額度為100萬元的支付寶賬戶安全險,但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購買。 5、證人萬某的證言,證明:其曾在瑞江花園附近經營“雅芳麻將室”,被告人李某某一直來搓麻將,因牌技不行,每次輸幾千至幾萬元,李某某介紹自己是操盤手,做股票,清華大學畢業(yè),家里很有錢。其相信對方能炒股,就將自己的股票賬戶交給李某某操作,約定虧損的話對方補償損失,賺錢了就四六分成,于是其在2015年10月給李某某60萬元炒股,2017年3月其要回賬號時發(fā)現(xiàn)只剩下27萬元,就讓李某某寫了一張30萬元的欠條。其平時無法查看賬戶內股票,因為李某某將密碼修改掉,稱不能讓其知道買的是哪些股票。 6、錢某的證言,證明:其系被告人李某某男友,李某某曾經喜好賭博,與其交往后收斂了。其于2017年3月10日住進紅豆廣場2826房間,和李某某同居至今,期間沒有見過其他人來找過李某某,其對李某某的交往圈子不了解,沒有聽李某某講過“倩倩”或者“炎炎”的人。李某某平時沒有工作,喜歡炒股和洗腳,其也不太了解李某某家庭情況。其曾聽李某某說支付寶賬戶在幾個月前被盜刷了幾十萬元,還說有支付寶保險理賠,不要緊。其當時覺得不可思議,因為消費都有短信或者軟件提醒,一般人不太會幾個月后才知道被盜刷。2017年3月23日公安抓捕當天,李某某將她2部手機和1部筆記本電腦藏在了被子下面。 7、證人李某的證言,李某與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系被告人李某某的妹妹,李某某的家庭情況一般,李某某曾將紅豆廣場2825房間的無線密碼發(fā)給其使用。 8、證人顧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協(xié)議,證明其系無錫市紅豆物業(yè)公司客服主管。紅豆廣場有柏雅居酒店和普通住宅,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租住的2826房間是普通住宅,其公司不為普通住宅提供無線網(wǎng)絡,柏雅居酒店只對酒店房間提供無線網(wǎng)絡,無線密碼每個房間都不一樣,且不公開,但上述密碼均固定,入住知曉后如果在附近有信號,就可以連接。2826房間附近有柏雅居酒店房間。2017年3月23日,其配合民警至2826房間將李某某抓獲,在搜查時民警問李某某電腦和手機在哪里,李某某都隱瞞,后來民警在李某某床上被子內查獲電腦及手機。 9、公安機關關于無線網(wǎng)絡的情況說明、紅豆柏雅居酒店出具的情況說明、手機連網(wǎng)照片,證明:民警在抓獲被告人時,未在房間內發(fā)現(xiàn)無線上網(wǎng)裝置,為明確李某某使用無線網(wǎng)絡情況,于2017年4月11日攜帶李某某的2部蘋果手機至2826房間,打開無線開關后2部手機均自動連接至2825房間的無線信號,2825房間為紅豆柏雅居酒店客房。 10、公安機關關于招聯(lián)證券賬戶的情況說明、軟件內容截圖,證明:民警發(fā)現(xiàn)李某某的蘋果6SPlus手機中有“智遠一戶通”炒股軟件,登陸后發(fā)現(xiàn)李某某招聯(lián)證券賬戶下資金及股票。 11、公安機關調取的涉案支付寶賬號登陸記錄、賬戶明細、交易明細,公安機關關于李某某支付寶賬戶登陸IP地址與登陸9001.com等境外博彩網(wǎng)站的IP地址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從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獲取涉案151××××8111支付寶賬號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間的登陸IP地址、登陸時間、交易明細情況,登陸的IP地址中有49.66開頭的IP地址,該地址屬于無錫電信,且系紅豆國際廣場IP地址;李某某稱的“盜刷”期間,支付寶登陸均是49.66開頭的IP地址,說明上述期間支付寶登陸設備在紅豆國際廣場;李某某筆記本電腦中有9001.com等境外博彩網(wǎng)站,公安機關從網(wǎng)站查獲“李某某的賬戶”和交易記錄,并且“李某某的賬戶”也是從49.66開頭的IP地址登陸,說明登陸博彩網(wǎng)站的設備在紅豆國際廣場。 12、公安機關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公安機關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公安機關關于獲取90011.cc、s366.net網(wǎng)站用戶名及密碼的情況說明、重置密碼操作截圖、網(wǎng)站內容截圖,證明:民警在李某某的筆記本電腦內發(fā)現(xiàn)賭博網(wǎng)站域名90011.cc(中文名為澳門星際娛樂場)以及登陸賬號li66×××66li,但無密碼無法登陸,后根據(jù)該網(wǎng)站“忘記密碼”功能,進入網(wǎng)站與客服聊天,提供相關李某某的信息后,客服重置密碼,民警憑借重置后的密碼登陸90011.cc網(wǎng)站,開展遠程勘驗工作,獲取了李某某在該賭博網(wǎng)站的注冊情況、存款記錄、提款記錄、戶內轉賬、投注統(tǒng)計等信息。 13、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手機微信內容截圖、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賬戶信息打印件,證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使用的微信號“libaoyu139××××8888”,昵稱“古玩收藏”,注冊人為李某某,綁定手機號151××××8111,另一個微信號“B0603182248”,昵稱“坐江山”,注冊人為李某某,綁定手機號151××××81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微信好友“炎炎”,該微信賬號“wxid_j5yhnj7yqco412”,注冊時間2014年7月22日,注冊人李某某,綁定手機號151××××8111,且該微信號下綁定了7個李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 14、李某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朋友圈截圖、手機相冊內容截圖,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曾有賭博、炒股行為。 15、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憑證、保險憑證、支付寶軟件內1萬元額度保單以及支付寶保險條款截圖、保險公司提供的李某某交易流水清單,證明:李某某謊稱的122筆“盜刷”涉及195171元已經賠付,另外51筆涉及67708元未賠付。 16、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尾號3150平安銀行卡、尾號2900浦發(fā)銀行卡、尾號0211農業(yè)銀行卡、尾號5111農業(yè)銀行卡、尾號0913交通銀行卡、尾號5138建設銀行卡的交易明細,證明上述銀行卡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的交易明細情況以及開通短信提醒業(yè)務的情況。 17、公安機關關于“習某”人口查詢的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證明:全國人口庫中名為“習某”的僅有一名男子,戶籍湖北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未辦理過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等,同時無“習某”的華人或華裔進出中國邊境;關于李某某所稱“炎炎”女友系“汪某”,查詢到汪某戶籍湖北襄樊市,在無錫登記地址有惠山區(qū)先中新村和惠山區(qū)前洲街道西塘村,汪某和其丈夫沈某均系涉毒人員,汪某在2016年7月因涉毒犯罪被逮捕于無錫市第二看守所。 18、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況。 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況。 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上述證據(jù)合法、有效,對上述審理查明的事實均具有證明效力。 綜合控辯雙方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李某某支付寶賬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122筆支出計人民幣195171元是否為他人盜刷;二是如果“盜刷”系李某某所為,本案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針對焦點一,本院審查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排除上述支付寶交易系他人盜刷。理由如下: 1、通過登陸IP地址的查詢,可確定“盜刷”期間涉案支付寶均在被告人李某某所居住的紅豆國際廣場。 2、比對支付寶交易記錄和賭博網(wǎng)站的存款記錄,二者絕大多數(shù)在交易時間(誤差在一分鐘某)、交易金額上完全吻合,且部分交易時間發(fā)生在深夜、凌晨,交易金額除1000元、2000元等整數(shù)外,還有188、368、70等非整數(shù)。 3、比對銀行卡交易記錄和賭博網(wǎng)站的提款記錄,李某某曾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間多次在賭博網(wǎng)站上提款,具體提款時間和數(shù)額與李某某尾號0211銀行卡的交易記錄相匹配。 4、該賭博網(wǎng)站系被告人李某某個人信息注冊登記,通過查詢登陸IP,登陸賭博網(wǎng)站的電腦在被告人李某某所居住的紅豆國際廣場;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機聊天記錄、朋友圈記錄等,顯示出其愛好賭博。 5、被告人李某某辯解系“炎炎”所為,而該“炎炎”的微信號系被告人李某某注冊,綁定李某某的手機號碼和多張銀行卡;被告人李某某無法描述“炎炎”真實身份,所供述“炎炎”代為炒股的方式、二人隱蔽接頭的行為等,都極為不合情理。 綜合上述,本院認為可以排除合理懷疑,認定涉案的支付寶交易系被告人李某某所為。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就該事實方面所提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焦點二,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并未主動購買支付寶賬戶安全險,本案理賠得款系基于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向國泰產險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投保的個人支付寶賬戶資金損失保險,雖然被告人李某某屬于被保險人,但由于該保險合作協(xié)議并不對外公開,被告人對保險協(xié)議及內容并不知情,其主觀上系向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索賠,客觀上也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195171元也是從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轉賬至李某某招商銀行卡,故本案宜認定詐騙罪,不宜認定保險詐騙罪,對辯護人就本案定性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于本判決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單位退賠相應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沈小峰 審 判 員 潘 佳 人民陪審員 徐仲良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玲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券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